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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3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在各委、办、厅、局,区直属科研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经贸委、编委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0年2月26日第九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审定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是当前深化科研机构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加强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举措。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认真解决好转制中的具体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桂发[1997]47号)精神,现就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附后)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科技产业化为核心,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基本途径,加快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步伐,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大多数依赖政府拨款的事业型科研机构,改造成为面向市场的科技型企业”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转制工作要求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以完成企业法人登记作为转制标志。
  根据广西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扩转并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若干个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这些实验室和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择优支持。

  三、对转制成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实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中规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不明晰的科研机构,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经过认定后转为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给科研机构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从正常的事业费拨款中列支,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5年过渡期内,科研机构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资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每年按10%的比例逐步减少和增加。5年后科研机构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原无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单位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三)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岁、女满50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法人后,在5年过渡期内,可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五年过渡期内,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实际,结合年度计划安排,着重支持若干具备条件转制的科研机构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的,可享受《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研机构,仍然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科研机构转制后,可继续参加国家、自治区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仍然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或单位研究项目的主要人员,在转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年限内,由原单位反聘,聘金由原单位支付或从课题费中开支。
  (九)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现代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可向广西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中心申请高科技产业发展融资担保。

  四、科研机构转制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有资本金,作为科技企业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
  实行自收自支或事业费减拨基本到位的科研机构,从1992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登记规定的,可予以保留沿用。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六、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由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本金进行监管。
  科研机构经批准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的,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行政事业产权登记变为企业产权登记。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家和自治区原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的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委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制报批程序:
  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由科研机构提出转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编委办、财政厅审核转制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转为企业法人、原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注销事业编制和事业法人。科研机构申请改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科研机构转制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科研机构现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转制的模式、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等内容。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四)单位名称、成立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等。

  九、转制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编委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联合制定改制总体方案,报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有关主管厅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一)各有关主管厅局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的转制给予大力支持。
  中央驻桂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享受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编委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劳动厅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外经贸厅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国资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首批转制的27个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
  1、广西化工研究院
  2、广西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
  3、广西冶金研究院
  4、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5、广西工艺美术研究所
  6、广西煤炭科学研究所
  7、广西组织眼装设计研究所
  8、广西电子研究所
  9、广西农业机械研究所
  10、广西粮油科学研究所
  11、广西塑料研究所
  12、广西化学纤维研究所
  13、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
  14、广西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
  15、广西计算中心
  16、广西机械工业研究所
  17、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
  18、广西广播电视科学研究所
  19、广西水力机械研究所
  20、广西科学院生物研究所
  21、广西海洋研究所
  22、广西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23、广西汽车拖拉机研究所
  24、广西水电研究所
  25、广西化工生物技术研究所
  26、广西医疗器械研究所
  27、广西药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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