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建设部干部学院关于举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干培字[2003]09号
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事故频发,建设工程安全问题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大力宣传贯彻该条例,使相关单位明确建设工程各方的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准则和程序,遵照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进程,经建设部人事教育司批准,我单位将于2004年举办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届时将邀请行业主管同志、专家就该条例的制定、实施细则、实际操作等问题进行授课。经专家评议后,将颁发建设部干部学院结业证书。每期名额有限,请各单位尽快落实参加人员,以报名先后顺序确认名额。详情请参阅附件。 
  附件: 
  1、报名须知 
  2、参会回执(略) 
 
 
建设部干部学院 
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一: 
 
报名须知 
 
  一、时间、地点: 
  第一期:2004年2月中旬 上海 
  第二期:2004年2月下旬 哈尔滨 
  第三期:2004年3月上旬 海口 
  第四期:2004年3月中旬 广州 
  第五期:2004年3月下旬 南宁 
  第六期: 2004年4月 成都 
  每期学习3天。(报名后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二、条例涉及的建设工程定义: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培训对象: 
  建设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等 
  四、讲习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订的背景、意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违反条例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例分析 
  9、如何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600元/人(含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报名单位请在报名截止日前将参会回执传真或发邮件至北京会务组,会务组联系方法: 
  联 系 人:周 莎 
  联系电话:010-68393583 
  传 真:010-68394654 
  电子邮箱:anqtiaoli@sina.com.cn 
  有关会务具体事宜联系人:李敬 
  联系电话:1305127825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