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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城市规划区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 1999-07-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部属、省属驻延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25号)精神,下发了《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060号),现就南平市城市规划区河道堤防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堤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只要有生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属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纳费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堤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
  主要依据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用确定。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三、堤防维护费征收办法:
  1、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市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代征;个体经营者、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区属管理“三资”企业的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延平区地税部门负责代征。财政部门按代征部门上缴财政专户总额5%的比例拨付,作为代征手续费。
  2、税务部门向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代征堤防工程维护费,一律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3、堤防工程维护费按季预缴,年终结算。
  4、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向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财政局申请减免,经两家共同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四、纳费单位交纳的堤防工程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纳费单位和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交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拖欠款额5‰的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的,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纳费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堤防工程维护费使用范围:
  1、防洪堤工程修建和维护;
  2、防洪堤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3、防洪排涝设备更新改造和新增加的防洪排涝站项目建设;
  4、市区防洪体系及附属配套工程设施建设;
  5、防洪堤管理费用;
  6、其他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7、市堤防管理机构可从已征收的堤防维护管理费中提取5--7%作为堤防管理工作和扩大生产资金。

  六、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范围,按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上缴财政专户,由市水电局堤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挤占或挪作它用。按照“取之社会,用之社会”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七、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维修及堤防管理机构添置设备的费用,必须在每年十月底前上报下年度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八、堤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堤防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尤其是工业主管部门和电信、电业、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堤防维护费,确保防洪减灾工程建设有一个正常的投入。

  九、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水电局负责解释和监督,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南政(1995)综字321号文停止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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