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9]2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8日


国税函[1999]35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  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