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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4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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