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稽[2002]3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税务分局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通知》后检查一下户管中是否存在个体加油站,若有个体加油站则必须严格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督促加油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然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于6月28日前将结果上报市税务局稽管处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