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通银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5 生效日期: 2000-01-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28号
  广西通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管理的通银大厦的具体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经研究,现对通银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通银大厦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3元的标准收取。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20%作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业主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
  四、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六个月)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业主的监督。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