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9[58号,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第五期)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现金或自行确定的其他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省改艰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是指国税函[1998]1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末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所规定,即“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末出险的人寿保险少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