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11号
桂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桂林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请示》(市价字[1999]150号)悉。为了补偿垃圾集中处理的合理成本支出,保证垃圾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9]77号和我局桂价房字[1999]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维持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理费,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2.00元/户·月;建筑垃圾处理费为1.5元/吨。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桂政办发[1999]77号和桂价房字[1999]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