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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 1988-08-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一)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车辆过桥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安全考核证的;
  (四)不按规定试车的。

  二、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牌号或漆喷字迹不清晰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本省驾驶员不按规定申领、使用机动车装卸证的。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损坏车辆的;
  (三)违反规定载运物品的。

  四、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驾驶教练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移开的;
  (三)遇前方交通堵塞,强行穿插超越的;
  (四)违反停车规定的。

  五、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六、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第五十八条删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八、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九、第六十条中的罚款幅度修改为“10元以上50元以下。”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作相应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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