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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 2000-01-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8号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南价报[1999]25、28号)悉。为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补偿供水企业的合理成本支出及增强还贷能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62元/m3调整为0.72元/m3;工业清水由现行0.65元/m3调整为0.75元/m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01元/m3调整为1.25元/m3;建筑用水由现行1.53元/m3调整为1.70元/m3;工业原水价格维持现行0.46元/m3不变。

  二、同意调整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3/m3调整为0.25元/m3(按用水量计)。对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规定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单位)。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0年3月抄见度起执行。请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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