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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代办护照签证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515号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求调整代办签证费的函”(桂外函[1999]135号)悉。鉴于近年来交通、通讯及差旅费的调整,使赴广州、北京代办因公护照签证成本费用增加,为保证我区代办护照签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0]114号文的规定,现对你办赴广州、北京代办因公护照签证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你办在代理赴广州、北京办理护照签证时,向委托方收取每本300元的代办签证费。

  二、代办护照签证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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