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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金矿“10.2”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4 生效日期: 2005-10-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8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2005年10月2日上午9时40分,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金矿三工区一车间二中段8501工作面发生一起凿岩作业重大伤亡事故。当时驻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李家金矿项目部正在进行巷道掘进作业,井下共有5人,其中4名操作工、1名爆破工,当爆破工装药完毕后,离开现场将剩余爆破器材归库时,4名操作工中的3人擅自点炮,致使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升井,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市安全监管局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潼关县委、县政府组织了由安全监管局、黄金局及企业参加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这是一起严重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擅自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暴露了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上的漏洞,教训十分沉痛。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专项检查,中、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非煤矿山企业相对集中的潼关县、洛南县、略阳县、旬阳县、凤县、户县、富平县等重点地区,要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企业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矿山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轮流下井带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严格考核,防止走过场。节日长假期间坚持生产和进行检修的企业、矿井,都必须有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定落实有效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

  四、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企业与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对一线作业人员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巷道掘进放炮时,要严格按规程操作,防止伤人。同时加强通风和其他安全设施的维护,防止因透水淹井、冒顶、片帮、炮烟中毒、尾矿库溃坝和其他危及作业人员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请各市安全监管局、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所属非煤矿山企业。

二OO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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