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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516号

  广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提高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
  1、公办教师由原来30元/人.次调整为40元/人.次。
  2、民办、代课教师由原来20元/人.次调整为30元/人.次。
  3、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与口语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由原来15元/人.次调整为20元/人.次。
  4、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由原来60元/人.次调整为70元/人.次。
  5、外籍人员(包括留学生)要求测试的按95元/人.次收取。
  6、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社会其他行业人员(如公务员、律师、医护人员、导游员、讲解员、公共服务行业营业员等)测试收费参照公办教师测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327号文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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