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3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4月19日
国税函[1999]19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份企业法人代表将公司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规范的公司章程,无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帐目混乱,核算不清。公司法人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未记入公司帐簿,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虽声称为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有效凭证。你局可根据查实的具体情况,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其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王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