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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1999]496号
  北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费的请示》(北价费字[1999]66号)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我局将会同自治区交通厅在重新颁布的《广西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中作统一规定。在全区统一规定下达前,为不影响你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开展,经研究,同意你市水路运输服务站为货主提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联系船舶、确定船位、签订运输合同,办理货物装卸、储存、驳运手续,办理货物交付、提取手续,代交纳港口费、运费,以及办理有关准运证照、签证等服务时,暂按每吨1.50收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费。全区统一标准下达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开展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本着货主自愿委托的原则,与货主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严格按协议规定的项目服务,不能强制服务或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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