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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6 生效日期: 1999-05-26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9]11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49号,已刊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年第5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应于9月底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企业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经基层局初审后,于11月底以前报送市局,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由市局发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二、取得立项确认书的技术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企业若不能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准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优惠,但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填制《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应纳所得额审核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时附送技术项目立项确认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局要严格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技术开发费范围进行审核或现场审核,凡是与技术开发无关的费用均应剔除,不作为技术开发费,其中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得税前扣除。

  四、工业类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技术开发,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应在技术项目立项后,于9月底以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由集团公司收取技术开发费,填写集团公司收取技术开发费审核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所属企业上交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五、收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应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用决算报告,并填制《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审核表》,经批准后准予税前列支。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若有结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经济成份在同等条件下,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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