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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 1999-05-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4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对所有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均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  条第(二)点规定要求分项目装订成册。备查资料未按规定装订成册的,视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备查资料中第3、4点规定的抵扣凭证和收购凭证,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国税征收机关核查。对其他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对企业当期报送的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应及时剔除,加盖“不予抵扣”印章;对有疑问凭证暂不予抵扣,加盖“暂不抵扣”印章,并按《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附件二)规定项目做好分户审核记录。审核后的备查资料于下期纳税申报时及时退由企业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定期派员前往企业对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进行核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发票封面填写)等格式统一由省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各有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略)
  附件二:《抵扣单证审核记录单》(略)
  附件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日
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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