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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481号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民事函[1999]14号)悉。我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由于自1993年以来我区的燃油、水、电、建材产品价格的上涨和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人工资、福利开支增加,殡葬服务成本费用不断提高,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我区殡葬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转。为了鼓励我区殡葬服务单位改造和更新设备,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殡葬服务于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保本微利和有利于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殡葬服务收费作为公益性服务收费。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
  (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
  使用普通殡仪车,市区(10公里以内,下同)接运遗体每具50一1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3一5元;使用中、高档殡仪车(指带空调的面包车或轿车接运,必须坚持丧主自愿原则),10公里以内每具300一50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加收5元,超过300公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停车等候超过30分钟的,每超30分钟(超过部分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加收15元。
  2、遗体火化费
  国家二级殡仪馆,每具180元;
  国家三级殡仪馆,每具160元;
  未上等级殡仪馆,每具140元。
  3、骨灰寄存费
  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一80元(根据骨灰寄存室的设施设备,骨灰存放架位的高、中、低位等因素确定,下同);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一60元;未上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30一40元,骨灰坛每个每年100一200元。
  骨灰安放仪式每次30元;探视、祭扫骨灰服务费每次5元。
  骨灰存放证,每本20元。
  4、收殓抬尸费
  收殓正常死亡尸体每具50元,收殓传染病、变质尸体加倍收费;收殓腐烂尸、水淹尸、碎尸面议。
  上楼接尸,每层楼加收5一10元;远距离抬尸,3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5一10元。
  赴外县(市)接尸,当日返回的加收60元,当日不能返回的面议。
  死者在家病故,家庭卫生消毒服务20一30元(视面积等情况定,由丧主自愿选择)
  5、遗体存放费
  冰柜冷藏每具每天(12小时内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下同)50元,安乐棺单尸冷藏每具80一120元;药物防腐手术费每具100一150元;特殊尸体防腐、冷藏每具加收50元。探尸服务费每次20元。清洁消毒费每具10一20元。
  6、化妆整容费
  洗擦身每具20元;化妆每具20元;理发每具20元;穿衣服每件10元(最高只能收50元);整容每具20元。
  特殊整容整形(事故、工伤变形尸体,驮背等)收费面议。
  7、租赁费
  租用大悼念厅(350平方米以上)每次600一8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中悼念厅(100一350平方米)每次300一500元(含空调、电脑荧屏显示、豪华型遗体告别棺、盆花、家属休息室);租用小悼念厅(50一100平方米)180一300元(含空调、尸罩、盆花);租用告别室(50平方米以下)150元一200元。
  租用小胸花每只0.2元;租用花蓝每个20一30元;租用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4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8元;租用绢绸花圈,小的(直径1米以内)每个10元,大的(直径1米以上)每个15元。
  8、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进价加收50%。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9、其他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办理。
  特殊要求服务面议。
  (二)、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
  1、墓穴占地费:主要是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占地)征用、三通一平等费用,地市级每平方米800一1500元,县(市)级每平方米400-1000元,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加50%收费;
  2、公共设施费:墓园道路、大门、美化、绿化等费用的分摊,公共设施费一次性收取,按每个墓位占地面积计,地市级每平方米1000一2000元,县(市)级600-1300元;
  3、墓地管理维修费: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墓区看护维修等费用,墓地管理费按年计,每个墓穴地市级50一120(视墓穴占地、造价等制定,下同),县(市)级30-80元;
  4、建墓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用等。建墓费按材料进价、人工费用加30一50%收取。
  特殊服务要求面议。

  二、以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当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为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改革的开展,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项目的费用下浮20%。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过去所下达的有关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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