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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9 生效日期: 2005-09-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05]1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管游览参观点:
  2005年“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现就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5)106号)要求,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巩固整顿成果。严禁在黄金周前提高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严禁以各种名义或以增加项目为由变相提高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保持黄金周期间全省旅游市场价格稳定。
  二、规范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行为,优化旅游环境,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对从事涉及旅游的餐饮、住宿、交通、商品、游览、娱乐以及旅行社等经营者,推行诚信服务活动,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买卖,明白消费。规范旅行社服务行为,明确旅游合同内容,严禁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制止“零负团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欺客宰客、强行购物和敲诈勒索、私拿回扣和索要小费等行为。优化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方面市场环境,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三、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专项监督检查,落实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旅游市场价格投诉举报案件。
  四、各市物价局、省管游览参观点按附表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我局经营性收费处。
  电话:029—87291134
  传真:029—87291407
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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