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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财收[2002]8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现将《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了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特需服务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条件
  (一)特诊部
  特诊部应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一条龙服务,包括挂号、诊治、送化验和取药等。可开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预约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空调设施,有茶水供应。参加提供特诊部特需服务的医生必须保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病人由专人带到有关科室检查、治疗。
  (二)特需病房
  特需病房服务要求套间、单人间或双人间,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独立卫生间和沐浴设施,有空调设施,并配备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其他相关生活服务设施。每天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床位医生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保证病人的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病人的检查和治疗需有专人陪护。
  (三)其他
  其他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特需服务项目,以满足病人的特殊要求。

  二、特需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为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经市卫生局批准,一般在二级以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开设特诊部或特需病房。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对供需矛盾突出、床位使用率高的医疗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批后,可增设不超过核定床位总数10%的特需床位。
  (二)申报开设特诊部和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须将服务项目、人员条件、基本设施、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报市卫生局审核,区(县)属医疗机构及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应分别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

  三、特需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管理形式
  特需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价格放开。特诊部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收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特需病房诊疗费和护理费可在基本医疗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向上浮动,并分别报市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价格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禁止价格歧视的规定,医疗机构对特需病人和非特需病人在同等服务条件下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特需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

  四、特需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一)开展特需服务必须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引入特需服务领域的竞争机制,市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各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备案价格向社会公示。
  (三)特需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特需服务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服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大服务项目、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服务的,应责令整改,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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