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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榆林至靖边靖边至王圈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5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减少通行车辆停车缴费次数,合理计程收费,向社会提供安全、经济、舒适、快捷的行车环境,自2005年10月10日零时起,榆林至靖边与靖边至王圈梁高速公路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联网IC卡收费管理。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联网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上述高速公路的车辆应主动按照陕政函[2003]20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即一类车:客车≤7座、货车≤2T;二类车:8座~19座客车、2T~5T(含5T)货车;三类车:20座~39座客车、5T~10T(含10T)货车;四类车:客车≥40座、10T~15T(含15T)货车、20英尺集装箱;五类车:15T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费率标准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费。

  二、高速公路收费基本折算费额标准(基价)为5元/车次(一类车)、10元/车次(二类车)、15元/车次(三类车)、20元/车次(四类车)、25元/车次(五类车)。
  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照“全程取整、保证基价”原则,折算收费标准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三、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和车型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持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经营)单位管辖路段车辆通行证(卡)的车辆,通行联网高速公路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四、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征后应缴费额不足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按基价标准缴费;减征后应缴费额超过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五、出口站对未持通行卡(简称无卡车)、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对前来办理公务的U型车辆,经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免收通行费。

  六、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告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指路标志,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免费救助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车辆,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通,造成堵车超过10分钟的,免费放行。

  七、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八、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如下:
  029-88400961(陕西省交通厅)
  029-87295280(西安市交通局)
  029-88408414(陕西省公路局)
  029-878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
  029-88350415(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局)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029-86531102(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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