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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 1997-12-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1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资源的;
  (二)未按规定用途利用土地资源的;
  (三)因开发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盐渍化和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
  (四)未履行土地资源开发合同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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