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稽[1999]6号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负责支付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奖励金。
2、举报奖励基金从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办案专项补助经费中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具体比例由各级地税部门自己确定。
3、兑现举报奖金应根据举报人提供证据、线索价值的大小确定。按照实际追缴税款(含各费、滞纳金、罚款)数额的比例一般以以下标准掌握计发奖金。
(1)20万元以内按4%-5%计发;
(2)50万元以内按3%-5%计发;
(3)50万元以上按2%-5%计发。
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经举报中心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比照上列标准50%计发举报人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定直接作用的,比 照上列标准的10%计发奖金。
4、举报奖金计发的审批权限,依照各级地税局现行财务管理权限。
5、《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财务凭证》见附后样式(略),由各级举报中心自行制作使用。
6.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举报人有请求,应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的有关数据和计发奖金的比例。
7、《税务违法案件举奖励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规定的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及条款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