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东五条街、永长路两侧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东五条街、永长路综合整治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
(一)东五条街:东广场至光复路段;
(二)永长路:光复路至长春大街段;
(三)光复路高架桥下。
三、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占道设置的各类摊、亭和各类户外广告牌(含揭示牌、指示牌、标语牌及各类条幅);
(二)占道堆放的各类商品及生产、生活物品;
(三)占道修车、洗车、加工、交易等行为。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的综合整治内容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各类交易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道设置摊、亭和各类户外广告牌(含揭示牌、指示牌、标语牌及各类条幅),堆放各类商(物)品以及占道修车、洗车、加工的,由城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各类机动车和人力车不得随意停放,须停放的应当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停车地点停放。
六、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应当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完善市政、绿化、交通设施,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工商局、城建局、公安局会同南关区、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