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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2 生效日期: 1999-02-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1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 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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