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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8 生效日期: 2005-08-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6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是银川至武汉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路段。项目全长约165公里,西起陕甘两省交界的凤翔路口,途经咸阳市内长武、彬县、永寿、乾县、礼泉、秦都、渭城七个县(区),与西安咸阳机场高速公路相接。计划于2005年7月全面开工建设,2008年底建成通车。设计总用地面积约17300亩。该项目的实施,对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建设,增强我国东西部地区全面、协调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浇地(含菜地、园地)13500元/亩,旱地94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水浇地700元/亩,旱地500元/亩。?
  (二)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05)35号)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公路施工临时用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700元/亩。?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3334元/亩(即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
  (四)林木补偿费为:乔木林52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2600元/亩,未成林造林地1600元/亩。苗圃地苗木补偿费按当年苗木市场价值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关于建构筑物与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及补偿
  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各类建、构筑物拆迁,由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被拆迁户据实结算。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数、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数、质量为依据。?
  (一)房屋拆迁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补偿300—3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偿250—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补偿200—250元/平方米,简易房补偿30—60元/平方米;住人窑洞补偿100元/平方米。?
  (二)根据深度,灌溉机井每延米补偿200元,人工井每延米补偿50元。水窖每座补偿500—1000元。?
  (三)公路建设范围内确需砍移的成片成活挂果园地按5000—8000元/亩标准补偿,成片成活未挂果园地按3500—6000元/亩标准补偿,园地以外其他土地上需要砍移的零星成活树木按分类单价补偿,苗圃每亩补偿2000—3000元。?
  (四)因公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公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方案完整、监督严格、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公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碴、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陕甘界至永寿至咸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县(区)国土资源局。?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沿线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公路建设。交通、公安、电力、水利、电讯、文物、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公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用料,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阻塞施工交通,拦截工程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群众阻挡的应做到“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非法阻挠、破坏工程施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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