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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民办和公立转制中、小学学费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 2002-03-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035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为鼓励学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和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本市民办和公立转制中、小学学费按如下办法核定:   一、本市民办和公立转制中小学按规定的基础价格执行,自建校舍的中小学学费标准实行在最高限价下按基础价格加自建校舍折旧额和增值率的原则核定。
  二、学费制定办法
  学费标准(元/每学期)=基础价格+(自建校舍投资总额×10%增值率+自建校舍投资总额/折旧年限)/全校学生数/2学期。
  1、基础价格按补偿教学运行成本的原则确定,全市统一标准为:民办小学每生每学期2000元,初中2500元,高中3500元;公立转制学校按同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相应减收500元的办法执行。
  2、自建校舍(含改建、扩建校舍)及重型、大型设备设施,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确定投资总额,按建委及有关规定计算折旧,分摊到全校学生。
  3、投资增值率为10%,用于学校的发展。
  4、按公式制定的学费标准,2002学年民办学校继续暂按每学期5500元的最高限价,2002学年公立转制学校继续暂按5000元执行。
  三、学校执行基础价格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收费标准高于基础价格的,须提供学费调整的申请报告,以及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测算资料和情况说明材料等,经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核。区县物价、教育部门应在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前20个工作日向市物价、教育部门申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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