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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7 生效日期: 1999-0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9]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审计部门联系,沟通审计信息,掌握动态和跟踪审计部门审计对象的数量、审计分析、审计结论,建立联系制度,密切行政协助,有效地堵塞偷税,遏制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对审计查出的偷、骗税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地按税收级次组织入库。坚决纠正“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0日


国税函发[1998]692号
  《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广东省审计部门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查处和收缴违规税款和罚款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明确:“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由于各种违反税务法规行为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因此,审计部门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其查处的补税罚款也应交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税收预算收入科目组织入库。
  为保证审计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审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税务机关对于审计部门查处的税款和罚款,应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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