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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铁道部政策法规司: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期限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是参加200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或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即2003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以后每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依此类推。 
  二、注册工作安排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开展注册工作,并将有关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时限等)以文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申请人。 
  (二)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工作应于4月底之前结束。 
  三、执业资格证书发放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请将本地区2003年所需执业证书数量、收领证书详细地址和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号码和所在处室尽快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 
  (二)应印刷单位要求,今年执业证书发放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执业证书每本5.50元,其中工本费5元,邮费0.5元,请将费用直接汇往印刷单位。 
  汇款单位: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北京市工商银行分行东升路分理处 
  帐 号:02000062090242063-61 
  金辰公司联系人:杨洋 
  电 话:(010)62932628、13901358902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联系人:衣学东、梁志君 
  电 话:(010)63193367、63193263,63193366(传真) 
  四、其他工作 
  各注册机关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见附件)编号分类归档。同时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于5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注册工本费由各注册机关商当地有关部门核定。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略tbd302)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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