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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1998]423号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办法。为圆满完成199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各基层局务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
  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8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都要相应地成立所得税汇算领导小组,指定一位主管局长专项负责,对汇算清缴工作及时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动员,精心部署,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做好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规程和减免税管理、亏损抵补审核管理、汇总缴税管理等制度。

  二、加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各基层局要以各种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要突出向纳税人讲明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辅导、培训工作必须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培训教材和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委托市税务财务咨询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写和印刷。

  三、加强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各基层局应在申报辅导的基础上,要求纳税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等,必须在1998年2月底前,依照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个别企业2月底前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企业的申报表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印刷。
  努力促进代理业务开展,各基层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下,委托税务财务咨询公司等开展代理申报工作。税务财务咨询公司也应积极主动参与做好代理服务工作。
  各基层局在开展汇缴工作中,狠抓所得税纳税申报率和申报质量,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

  四、加强纳税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应立即转入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面在汇算期内应不低于查帐征收户的30%,重点检查范围和对象由各基层局确定。重点检查工作应于1998年5月底前结束。汇算工作结束后应继续对未检查的企业开展纳税检查。各基层局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认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全面检查,统筹兼顾。做好与各地方税费检查的结合,特别应加强个人所得税检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年终奖金、股息、分红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情况的检查。

  六、对按规定应上报省、市局审批的1998年度政策性减免税,应在1999年5月底前上报市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各基层局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汇算期间每个局至少要报2期简报,春节前应上报反映宣传、辅导工作的简报,1999年3月底前应上报反映重点检查中典型案例、处罚情况的简报。

  八、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格式及要求统一编报,并于1999年5月25日前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以及改革的成效。总结中应反映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变化情况;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按可比口径,1998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上年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汇总报表仍由各基层局自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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