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6 生效日期: 1997-07-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7]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地方志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除了编纂市、县志外,还掀起了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的热潮,形成了盛世修志的可喜局面。但在修志热是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编纂志书不与地方志管理部门联系,未经审定就随意出版,造成志书质量低劣;还有人以修志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这些现象绝不能容许的,为维护修志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志书质量,加强对部门志、行业志、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修志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部门、单位、行业、乡、镇、村编纂志书,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修志系列,在各级政府地方志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二、各类志书的编辑、印制、出版经费由修志单位与地方志管理部门协商而定,坚决制止以修志为名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

  三、严格志书的审批制度,市级单位的志书和重点乡、镇、村志,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定批准,县级单位的志书和一般乡、镇、村志,经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审定批准,方可出版印刷。
  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