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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对全区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 1998-09-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我区1998年度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和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经批准在全区范围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应年检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二、年检和收费机关为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本局在局机关(南宁市星湖路73号)及各地、市管理处设立年检和收费点。任务区分如下:
  (一)、中央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桂单位的电台;区直单位的电台及系统在区内统一组建的全区性无线电通信网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年检和收费;其它电台由设台单位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年检和收费。各地、市的无线电管理费征收后,按规定汇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二)、邮电部门900MHz公众通信网手持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以本地网为单位,由所在的地、市邮局负责代收后,汇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由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统一汇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三)、铁路系统和渔业系统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办法,按国家无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规定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征收的规费,铁路系统的台网直接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缴纳;渔业系统的由所在地、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征收后集中收缴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三、无线电管理费的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19号)文件执行。

  四、年检收费期限:从即日起到11月15日止。超过缴费期每天按5‰加收滞纳金(以本次通告为准)。逾期半年不缴费的,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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