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8]9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财税政字[1998]52号)函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并结合你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