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8]6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l998]l3号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推销保险劳务,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为鼓励保险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再就业工程,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营销员从聘用的保险企业取得的佣金收入的,该企业即为营销员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缴税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