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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二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仍设立市民旁听席。
二、市民旁听大会的部分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代表会议。
三、本次会议设40个市民旁听席。参加旁听的市民应来自本市社区等基层单位。旁听名额的分配以及具体事宜的安排,由大会秘书处(筹)负责。
四、参加旁听的市民,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印制的旁听证进入会场,旁听证不得转让他人,如遗失应及时向大会秘书处警卫组报告。
五、参加旁听的市民应当遵守大会秩序。
六、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