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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部关于同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增加收费项目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部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2号、沪财预[2001]106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增加出入境收费项目的立项申请》(沪公[2001]46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 835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办理出入境证件收费中增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有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按上述规定收费时,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出入境管理收费专用收据(沪财C000173)。

  三、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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