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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购买接种第二类疫苗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法发200526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对安徽省泗县大庄镇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的通报精神,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在我省发生,省卫生厅决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购买、接种第二类疫苗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举一反三,深刻吸取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防保所违法从不正规渠道购进疫苗,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的管理工作,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保证预防接种安全,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力量,集中用10天左右的时间,重点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买、储存、运输和接种第二类疫苗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本次检查的重点是: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第二类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2、接种单位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第二类疫苗接收、购进记录;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或者接收疫苗时,是否索取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检验合格证或者审核批准证(加盖企业印章);
   4、检查中发现有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041107、050107、050104、050201、050301、050305等6批次“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其中041107批次已过期失效),要立即封存、暂停使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厅法监处。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购买、接种第二类疫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将第二类疫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于7月20日前报我厅法监处。
   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王强
   电话:029-87316251
   传真:029-87340559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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