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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5-27 生效日期: 1997-05-2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第 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非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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