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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变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1]59号
  经研究,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从2002年2月1日起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办理。现将财政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高对象: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登记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2楼。
  三、受理处办理新办企业登记、企业变更登记和企业登记证遗失补办的审核、制证、发证等工作。企业申请注销财政登记,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再送受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四、受理处定期将企业登记情况反馈给各主管财政部门。各主管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所征管企业的财政登记信息库,加强对企业的财政监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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