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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1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1998]6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月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征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当月内销货物一并办理申报纳税。

  二、生产企业应按月于月底之前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单证资料(包括当月和前期未收当月收悉):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证明”。
  4、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附送出口发票。
  对《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单证资料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级税务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税务机关的国税征收单位)审批。审核、审批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申报表》第一、四联和附送的单证资料退还生产企业。

  三、生产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就对应的单证资料依下列公式按出口货物品种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四、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栏中备注填列已审批的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作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已审批的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上述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与《申报表》上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一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申报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进[1998]051号文转发)办理。
  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季度终了后仍为负数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按季汇总,据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并附送以下单证资料:
  1、经征收机关审核签单的本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县级征收机关已审批的本季《申报表》第四联及所对应单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涉及退税时,由征税机关逐级审核后将上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及相关单证资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批办理退库手续。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闽国税进[1997]023号)第三条规定延期三个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停止执行,请各地于11月底前进行清理,届时尚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按规定补回已“免、抵”税款;原《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表》也一并停用。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 (略)
附件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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