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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 2005-06-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实现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宝鸡分行、农业银行宝鸡分行、中国银行宝鸡分行、建设银行宝鸡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分行、市商业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宝鸡办事处。

  二、考核原则
  建立奖励机制的宗旨在于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其多投放贷款,政府多予以奖励。

  三、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根据银行业不同特点,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以下三个方面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一)当年贷款增长幅度。以各银行机构当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5%为基数,多增长1个百分点得4分;余额增长达不到5%以上或负增长不得分。
  (二)当年贷款净增加额。各银行机构当年贷款净增加额以1亿元为基数,净增1亿元得5分;超过1亿元,按每增加2000元得1分计算,小数点后采取四舍五入。当年贷款净增加额少于1亿或贷款减少不得分。
  以上两项考核内容包括各银行剥离贷款、打包贷款、已核销贷款和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贷款余额。
  (三)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机构凡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的,均纳入考核。每贷款1亿元得2分;高出1亿元部分按比例得分,小数点后采取四舍五入;贷款少于1亿元的不得分。
  对以上内容按年度进行考核。各银行业机构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自行向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和宝鸡银监分局申报,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与宝鸡银监分局共同对(一)、(二)项进行考核;第(三)项由各银行业机构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向市招商局申报,由市招商局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并分别上报市政府审查。

  四、奖励办法
  考核审查结束后,由市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增长幅度、银行贷款投放增长幅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总额。然后按各银行考核得分多少,计算出每个行的奖金数额。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计算公式:
  奖金额=(全市奖金总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总数)×该行、办得分数。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在6%以上,对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和宝鸡银监分局分别给予获奖单位平均水平的奖励。贷款余额增长低于6%,对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和宝鸡银监分局不予奖励。
  本办法自2005年起试行,在实施中逐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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