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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规范路桥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行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一次性收取全年通行费的制度(以下简称“年票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金陵河宝商大桥、马营渭河大桥、新世纪渭河大桥、斗鸡人防工程隧道等为实施年票制的桥隧;代家湾大桥、福谭大桥、卧龙寺大桥、虢镇二桥建成通车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逐步纳入年票制范围。
  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公交定线大客车、农副产品绿色通道车辆、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免交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市区(不含陈仓区)
  一类车 客车7座以内 货车≤2T 800元/年
  二类车 客车8座一19座 货车2T一5T(含5T) 1000元/年
  三类车 客车20座一39座 货车5T一10T(含10T)1200元/年
  四类车 客车40座以上 货车10T一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1400元/年
  五类车 货车15T以上、40英尺集装箱 1600元/年
  六类车 出租车 1200元/年
  七类车 拖拉机、农用三轮车 500元/年
  2、九县及陈仓区
  除营运车辆外,陈仓区、凤翔、岐山、扶风、眉县按市区通行费标准的35%收取;陇县、千阳、麟游、太白、凤县、陈仓区西部山区按市区通行费标准的30%收取。
  长期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以宝鸡为终点站或始发站的外地营运客、货车辆和本市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必须购买年票。
  根据年票制实施情况,对外地过境车辆,在适当时候实行次票,收费标准为:
  一类车  客车≤7座   货车≤2T   10元/车次
  二类车  客车8座-19座 货车2T- 5T(含5T) 15元/车次
  三类车 客车20座-39座 货车5T-10T(含10T) 20元/车次
  四类车  客车≥40座 货车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 25元/车次
  五类车  货车15T以上 40英尺集装箱  30元/车次
  其 它  拖拉机5元/车次

  三、收费期限
  政府还贷路桥(隧道)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经营性路桥(隧道)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上述期限包含已经实施收费的年限。

  四、管理单位
  宝鸡市市区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区收费管理处”),负责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
  市公安、交通、城管执法、城建、人防、工交、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市区收费管理处及其收费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五、收费办法
  (一)本市车辆(含各县、下同)由市区收费管理处收取年票通行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运管处依法予以代收。次票分别由省高速集团宝鸡收费站、省公路局晁峪收费站、市公路局县功收费站、太平庄收费站、宝虢凤收费站等五个收费站代收和移至西宝南线入口处(J310连云港一天水K1318+300米)八鱼收费站收取。
  (二)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交纳年票通行费。
  (三)已交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年票交纳地点办理变更手续。
  (四)车辆报废、注销时,应当从当月起停止交纳年票通行费。
  (五)对交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市区收费管理处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发票和年票通行证(标识)。车主应当将年票通行证(标识)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六)本地车辆年费委托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运管处代收。
  (七)通行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遗失的,车主应当持书面补领申请、《机动车行驶证》和交费发票到原年票交费地点办理挂失手续补领。
  (八)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军车除外)均应在市区收费管理处办理免交手续。

  六、收费管理
  (一)市区收费管理处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对收取的通行费统一管理。市区收费管理处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上缴和管理工作。
  (二)市区收费管理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及投资人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

  七、罚则
  (一)拒交、逃交、少交年票通行费的,由市区收费管理处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有权要求其补缴车辆通行费。
  (二)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破坏路桥收费管理秩序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路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转借、冒用、使用伪造年票通行证(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通行证(标识)予以收缴,除责令其补交规定费额外,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路桥隧道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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