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流[2001]635号
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212号)的精神和你们上报的农村信用社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区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本《批复》所附的计划数按年分期冲减当年营业额。
二、各信用社从2001年起收到核准计划数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再调整已认定的分期冲减计划数。
三、对符合外汇转贷业务的利息收入,如果各信用社在上报的冲减计划数中是按全额体现的,则对收到的这部分外汇转贷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上报的冲减计划数是按利差体现的,则对收到的这部分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按同口径计算利差征收营业税。
四、请你们加强对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上报的已纳税应收未收利息的检查,并着重检查下列内容:
(一)2000年底前原已纳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到期转入表外催收利息反映时冲减了营业额,而本次又重新计算在上报冲减计划中,以致重复冲减;
(二)2000年底前已作坏账核销的应收未收利息,本次是否又作为应收未收利息计算在上报冲减计划中。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调整冲减计划。
五、由于时间原因,如果2001年四季度各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额不足以抵冲当年度的计划冲减额的,可相应冲减前三季的营业额,本期不足抵冲部分的营业税可以在本年度内予以退库处理。
六、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按本《批复》核准的年度计划数冲减营业额,对不按本计划冲减的,相应的营业税收入部分不予冲减。
特此通知。
附件:新区农村信用社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分期核减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