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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桂政发(1989)141号)进行修改:第 二十九 条修改为:“赔款全部给予损失单位,用于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和扑火费用。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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