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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
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说明
一、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二、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三、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四、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
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