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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0 生效日期: 1996-11-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6]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级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我市提出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近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的成败。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和省驻市单位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市单位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亏损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缴交率,但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进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领导组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处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四、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房改领导组)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与同级房改办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独立事业实体单位,直属政府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管理中心受市、县(市、区)房改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其主要任务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房改领导组决定的有关事项。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房改领导组审核,从沉淀在银行的房改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六、一个市、县(市、区)原则上委托一家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市、县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中心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与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率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贷款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七、受托银行负责:(一)为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二)协助管理中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承办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根据房改领导组审定的使用计划按期拨付资金;对不符合使用方向的,在权不予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
  从1996年7月1日起,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款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按委计息结算,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万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九、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动用须经房改领导组审核、批准。

  十、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资金动用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增值;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

  十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管理中心按季(每季末前5日)向县、(市、区)房改领导组和市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统计表。市管理中心汇总后于每季末报送市房改领导组和省管理中心。

  十二、未经市、县(市、区)房改领导组批准,任何人包括管理中心都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十三、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十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改领导组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管理中心进行审计。

  十五、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委托银行负责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由受手银行于每年七月进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管理中心于每年八月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凡能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都要确定专人按月规定比例向资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黄色,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凡因亏损不能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要求停缓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人,征得多数职工同意后,一方面上报市、县(区)工会组织审批,一方面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两家都同意后,单位将审批意见呈送市、县(区)房改办,由房改办与同级审计部门对该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确认无能力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后,单位方可停缓交住房公积金。待有能力交纳时再予补交。

  十七、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予以归还。凡不归还的,要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以后如发现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市、县(市、区)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从严惩处。

  十八、本市以往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凡与本意见不一致,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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