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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9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的一件大事 。为了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晋政发(1996)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把《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推向一个新高潮。《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重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内容。首先,要集中一段时间,采用办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实施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熟悉和掌握各项规定。其次,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利用自己的宣传优势,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第三,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宣传活动中要做到“三个一”,即每个单位要悬挂一条大幅宣传标语,要新办一期宣传板报,要举输次培训班,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多样,更为生动有效的形式,把宣传活动搞得再活一些,气氛再浓一些,在全市造成一个更加积极的宣传氛围,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二、抓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禁止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自行设定的各类行政处罚款,一律自今年10月1日起失效。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以市政府文件下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负责清理;各县(市、区)制定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负责清理;市直各部门由各自法制科室或有关机构自行清理。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夹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一项紧迫和严肃的任务,各级行政和机关务必认真组织落实,从今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依法不具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再违法设定任何新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全面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晋政发(1996)92号文件也明确要示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清理,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顿。根据我市实际,今年年底以前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这些规定予以高度重视,抓紧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同是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未明确规定,而由行政机关擅自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未明确规定,而由行政机关擅自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以及行政机关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认真的清理和纠正。
  清理工作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取条条为主,条块结合;自查为主,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十月份,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一是对行政执法队伍。一是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严格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凡陋用合同工、临是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应一律停止;凡政治、为务至少质不高,有严重的以权谋私、贪脏枉法行为,不适应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坚决整理出去,决不能姑息迁就。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着装管理,严禁滥发证件、乱着装。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着装监督检查,纠正各种不规范的发证和着装行为。三是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制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执法人员未经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今后,各县(市、区)、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要追究哪个地方或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确良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就是要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以及地(市)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的监督。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依据国发(1996)13号文件精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制度。以上各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并且长期坚持下去,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切实有效,不走过场。

  五、积极进行行政执法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要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就必须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一是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就现行有关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行政笮罚权相对集中和调整的意见。二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听证规划,确定主持听证人员,做好实施听证制度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三是认真实行办案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制度。除当场处罚以外, 执法人员应查明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四是认真做好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制度,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在今年10月1日前予以修订。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这些改革措施,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实施情况应予以指导、检查;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落实的情况要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法制工作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进程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担负着组织人员培训、清理修订法规、规章,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主持听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但是,目前我市一些县(市、区)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设立法制机构,一些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变动未能及时补充配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员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的情况。法制机构的这种现状与所承担的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这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提高对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已经建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还未建立的要积极建立,暂不具备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明确由有关机构担负法制工作职责,并确定专人承办,努力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使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在政府和部门工作中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努力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1、实施行政处罚法清理规章性文件摸底表(略)
  2、实施行政处罚法清理执法机构摸底审核表(略)
  3、实施行政处罚法清理执法证件、着装情况摸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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