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2003]228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北斗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车辆名称车辆型号减税起始日期备注
1昌河牌
CH6321Ei2001.04.23
CH5018XJBB
CH5018XQCB
CH5018XYZB
CH6328Ei2001.11.22
CH5018XJBD
CH5018XQCD
CH5018XYZD
2北斗星牌
CH63502000.06.28
CH5016XJB2002.08.23
CH5016XQC
CH5016XYZ
CH5016XXJ
CH6350A2002.04.03
CH5016XJBA2002.05.17
CH5016XQCA
CH5016XYZA
CH5016XXJA2002.08.23
CH6350B2001.12.06
CH5016XJBB2002.08.27
CH5016XQCB
CH5016XYZB
CH5016XXJB
CH71002002.10.28
CH7001A
CH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