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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 2004-09-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262号
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08.30.深城办[2004]04号
宝安区、龙岗区初始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与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协商同意,两区城市化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不发生变更。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行政村一级经济发展公司是包括所辖自然村在内的农村集体组织经营实体,经济发展公司代表农村集体组织(行政村、自然村)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发展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从资产形式上是将原行政村(包括自然村)的全部经营性集体资产进行改制,集体资产可以按原行政村整体进行改制,也可以按自然村进行划分分别进行改制。
2、从企业形式上,原行政村一级经济发展公司可以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公司,也可以改制为包括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公司
3、经济发展公司改制为单个或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应由区政府改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下发批准工作,经济发展公司的产权单位或股东会应对此作出决定或决议,并以书面方式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经济发展公司改制为多个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集体资产的划分方案,包括各自然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方法和具体数额;经济发展公司本部资产及对外投资资产(股权)的划分归属方案;以原村民委员会等其它组织名义对外投资资产(股权)的划分归属方案。
5、经济发展公司持上述第3、4项所列文件资料及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各股份合作公司的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机关在予以登记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6、各股份合作公司凭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税务登记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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